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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人員訓練部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
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2.申請人離職期間為100年10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
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
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26,000元。

*申請期間:
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收(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01年3月28至31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2.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 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請洽各地就業服務站)
【若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應檢附非自願離職證
明文件影本。】
4. 子女100學年度第2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影本。
5. 申請人及配偶「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14萬元。
6. 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來源: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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