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海運

一、主旨: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鼓勵及培育優秀航海、輪機科系在學學生,特訂定本獎學金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預選生獎學金發放名額及對象:
本辦法以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就讀於以下所列校系(科)學生為對象,惟本辦法不適用於建教生、研究生、特教生

*就讀於本校之大學/四技/二技/二專二年級(含)以上及專科四年級(含)以上之在學學生

科系 名額上限 金額(每名單學期)
航海或輪機科系 6名 6萬元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在校期間各學期之操行成績均達80 分以上,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以下任一標準,且在校期間未受記大過(含)以上之處分:
1、 平均70 分以上;
2、 班級排名前二分之一內。
(二) 具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優先錄取。
(三) 未領取其他具公司約定實習或就業等義務性質之獎(助)學金者。
(四) 在校期間各學期之操行成績均達80 分以上、在學期間未受記大過(含)以上之處分且未領取其他具公司約定實習或就業等義務性質之獎(助)學金者,如僅學業成績未達第(一)項標準,當審核通過人數不足額時,本公司得視需求進行第二輪審核補至
足額。

四、申請及推薦程序:

(一) 本公司委請學校公告申請辦法,由學校辦理初審後向本公司提出推薦,本公司保留發放人選之最終決定權。
(二) 學生應填具並備妥之文件如下:
1. 申請書(附件一)。
2. 預選同意書(附件二)。
3. 在學證明正本。
4. 成績單正本:包含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及各學期之操行成績。
5. 獎懲紀錄表。
6. 如具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各校每年寒/暑假結束後開始受理學生申請,至開學日後一個月截止。
(四) 學校初審後,應依各申請梯次於上、下學期收件截止日後一周內,將學生所提交文件寄送至本公司以完成推薦程序;學生自行向本公司送件者,恕不受理。
 
五、 審核與獎學金發放:
(一) 本公司收到學校轉交資料並經書面審核後,將通知符合資格之學生參加面試。
(二) 審核結果將由本公司承辦人通知學生,並由陽明直接撥款給學生及完成相關手續。
(三) 通過審核者,本公司將發放當學期之獎學金。次一學期之獎學金需重新申請審核。
 
六、 預選機制:
經本公司審核通過且請領上述獎學金之學生(本辦法內簡稱「預選生」),其義務如下:
(一) 請領獎學金期間,預選生應於每個學期末將當學期之成績單提供予本公司,並應接受本公司定期追蹤預選生之學業成績及船員相關等證照取得進度。
(二) 畢業後應即依本公司通知接受甄試,甄試通過後應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報到。
(三) 報到後與本公司簽訂實習與船員服務條款,其有效期間與預選生接受獎學金期間相同。例如:領取三學期之獎學金,預選生取得適任證書後須至少在本公司指定船舶提供海勤服務一年半,惟每人最高以三年為上限。
(四) 其他權利與義務悉依預選同意書(附件二)辦理。
 
七、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得隨時修訂之,並保留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