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壓力容器中心
勞動部核定之鍋爐操作技能檢定 勞動部核定之第一壓力容器操作技能
術科合格場地 檢定術科合格場地
本校為北區唯一合格訓練場地及經核定之鍋爐技術士考場,為有效推動鍋爐訓練與考照事務,爰於推廣教育發展部下設專責機構—壓力容器訓練中心,以辦理相關業務。
沿革/
l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訓練合格人員充任之。』
l 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l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鍋爐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鍋爐學員必須先受訓50小時,取得期滿證明。(持期滿證明報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檢定合格取得乙級鍋爐操作技術士證方可操作。
第一種壓力容器學員必須先受訓35小時,取得期滿證明。(持期滿證明報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檢定合格取得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技術士證方可操作。